2007年5月20日 星期日

11. 人壽保險(二)

繼續上一期所說人壽保險的功能:

二. 對家庭的功能
- 保障子女教育: 教養子女是為人父母的責任與義務,若是身為家長的能在子女又年時投保壽險或兒女教育險,可以保障子女在父母不能賺錢時,能繼續接受教育的機會,免於限制子女的發展而令其遺憾終生; 同時,也不會因子女的教育費用,而致整個家庭的經濟情況陷入窘境。
- 保全家園事業: 投保人壽保險,對於債務的清償,提供了適當的準備,就不必擔憂血汗砌成的事業,因不幸事件而瓦解星散。此外,亦在一家之主不能再賺錢的時候,藉著保險金的給付,保障一家生活的安定,免於妻離子散的悲劇。
- 緊急資金有依: 各種意外傷害及突發疾病發生後,都可能需要一筆可觀的醫藥費及生活費,如有參加保險,除可獲得給付外,必要時也可免覓保證人,以人壽險保單為質辦理貸款。
- 辦理貸款: 在南非為購買房子或車子申請貸款,銀行都要求貸款人購買壽險做抵押,以確保貸款人因死亡或重大傷殘而無法還債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以清償負債。

三. 對企業的功能
維護企業經營: 將企業的主要職員投保人壽保險,倘遇這些員工死亡時,企業可以得到一筆相當數額的保險金,以彌補其損失,使企業得以繼續經營。有兩個以上合夥人的中小型企業可為股東投保企業買賣合約;倘遇一位股東死亡時,其他股東可用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將已死股東的股份買回,避免生存股東與死者家屬財務上和公司擁有權的糾紛。
便利企業發展: 企業如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員工因獲照顧,必能安居樂業,不致見異思遷,亦使其專心工作,促進企業的發展; 另外,企業有團體保險,在員工的立場看來,亦是一項福利,對企業招考職員多一項有利的吸引力。
享受稅負特惠: 公司為員工購買的退休金和團體壽險可算為公司費用,減低所得稅。

四. 對國家社會的功能
- 減少社會問題,促進社會安寧: 不幸事故的發生,往往造成悲劇,有的家破人亡,生活無著,老者失去依靠,幼者失去教育而造成社會問題,增加社會負擔。若社會上多數參加壽險,形成一個互助互濟的大團體,不但參加這大團體的每一份子,都能得到保障,也將由於大家投保人壽保險,而產生對社會共同利益的關懷,蔚成一種善良的社會風氣,促進社會安寧。
- 繁榮社會經濟,提高生活水準
- 匯集長期資金,發展國家建設
- 透過再保險關係,促進國民外交: 保險公司為了分散風險,往往將所承受保險的一部份,轉嫁由國外的保險公司承擔,同時也接受國外保險公司的分保。這種國際間的再保業務往來,除可擴大承保範圍造福客戶外,也是最好的實體外交。


在下一期,我會談到壽險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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