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雅虎香港網站知識篇有對保險相當正確的解釋,我轉載於下:
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保險被定義為通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實際上,當規範保險市場的職責被政府機構「踢皮球」時,提供保險保障的動作經常在當事雙方訴訟後實現。
(作者註:簡單說,保險是一種分擔或轉讓風險的舉動,以保費換取財務上的保障。)
基本概念
當一個實體(個人,企業,或者任何類型的組織)尋求風險轉移的要約被「保險人」(通常是一家保險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機構)承諾,他(她,它)就成為「被保險人」,這組要約和承諾構成的保險合同被稱為「保險單」。保險單這種法定文件通常包含了定義保險事故發生的條件及保險責任等內容的保險條款,還包括保險期間、一旦條款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該承擔賠款金額、賠款應該賠給誰(受益人)。當特定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損失時,受益人享有向保險人索賠保單規定數額的賠款的權利。
向保險人支付費用的人被稱為「投保人」。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被稱為「保險費」。大量客戶所繳納的保險費一部分被用來建立保險基金用來應付預期發生的賠款,另一部分被保險人用做營業費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終保險人所支出的賠款和費用小於保險費收入,那麼差額就成為保險公司的利潤。
保險與賭博
有人認為保險是一種在保險期間進行的賭博(比較明顯的如道德風險)。保險公司賭你和你的財產將不發生損失,而你拿保險費下注賭發生損失。所不同的是拿給保險公司錢時可能並不期待發生事故,而你賭馬時卻期待你所押的馬能夠勝出。因為每個人並不期待自己死亡、殘疾或者發生疾病.而且保險公司通常把財產損失的一部分讓被保險人承擔。
現行保險制度起源
現行保險制度起源於英國。1666年9月2日,倫敦發生巨大火災(參見倫敦大火),全城被燒毀一半以上,損失約1200萬英鎊,20萬人無家可歸。由於這次大火的教訓,保險思想逐漸深入人心。1677年,牙科醫生尼古拉·巴蓬在倫敦開辦個人保險,經營房屋火災保險,出現了第一家專營房屋火災保險的商行,火災保險公司逐漸增多,1861年-1911年間,英國登記在冊的火災保險公司達到567家。1909年,英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火災保險進行制約和監督,促進了火災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
2007年4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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