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遺囑的生效和不生效
1、遺囑的生效
遺囑的生效是指遺囑發生法律效力,可以依法執行因此,遺囑的生效又叫做遺囑發生執行效力。遺囑是終意處分行為的性質決定的。只有遺囑人至死不變的意思才是其最後的意思,才具有執行效力。
2、遺囑的不生效
遺囑的不生效又稱遺囑失效,是指符合有效條件的遺囑因某種客觀原因而不能發生執行效力。導致遺囑不生效的原因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但遺囑另有規定(如指定有替補繼承人或替補受遺贈人的除外);遺囑繼承人、受贈人在遺囑成立後喪失繼承權附解除條件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之前條件已不存在;附停止條件的遺囑,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在條件成就前死亡等。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有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自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不生效的遺囑雖然沒有執行效力,但具有設立效力,是合法有效的遺囑,僅僅由於某種客觀原因使其不能發生執行效力。
四、遺囑的處分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產的處分須由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執行人英文為Executor。遺囑執行人可以是家庭成員,一個值得信賴的朋友或金融機構。以下是一般簡單情況下的基本指南。如果當事人的情況有任何不尋常,應尋求法律諮詢建議。
•遺囑執行人首先需要獲得遺囑並檢查它的有效性,確定誰是受益人,並對死亡人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有大略的了解。收集並找到有關死者財務狀況的信息,如銀行賬戶,信用卡帳戶,物業地契,保險保單文件和其他文件。
如果壽險保單明白列出指定受益人,所得款項可直接支付給受益人,而不必通過遺產分配。這是在遺產進行清盤期間,提供現金給家屬的理想工具。
如果壽險保單明白列出指定受益人,所得款項可直接支付給受益人,而不必通過遺產分配。這是在遺產進行清盤期間,提供現金給家屬的理想工具。
•從高等法院主事官(Master of the High Court)辦公室或法律文具店取得官方資產和財產清單表格。該清單應說明資產總額是否超出125,000蘭特。未亡配偶或居住在死者生活地區最近血親必須簽署清單表。如果總資產小於R125,000,高等法院主事官可以縮短程序,允許用一個非正式的,節約成本的方式進行遺產清盤。在這種情況下的程序要簡單得多,不需遺囑執行人做債權人廣告的,也不須繪製並提交清算和分配帳戶(Liquidation and Distribution Account)。
重要更新:2015年11月24日起,法規S18(3)限額已從R125,000提高到R250,000。這適用於2015年11月24日和之後死亡人士。
重要更新:2015年11月24日起,法規S18(3)限額已從R125,000提高到R250,000。這適用於2015年11月24日和之後死亡人士。
•填寫主事官辦公室提供'接受委託“表格(Acceptance of Trust),並一式兩份簽署。主事官辦公室會將副本轉發給南非稅務局(SARS)。
在大多數情況下,遺囑通常免除遺囑執行人提供擔保品的責任。如果遺囑執行人是死者的父母,子女或配偶,則通常不需提供擔保品。當主事官要求擔保品以確保遺囑執行人的誠信,通常可從保險公司購買保證狀。主事官有權決定擔保品金額,一般是能覆蓋在清單披露的資產價值。
•遺囑執行人需要向高等法院主事官申請被正式任命,並賦予必要的權力來管理遺產。這步驟可能需要六個星期,取決於在南非境內九個主事官辦公室,向那一個辦公室提出申請。最好是早上去,並擕帶與提供以下文件:
◦遺囑正本(最好是當場拿到遞交收據,並自己保留複印件)
◦死亡通知書
◦資產清單表
◦死亡證明書證副本◦資產清單表
◦接受委託表,一式兩份。
◦近親誓章(affidavit)
◦遺產沒有提交到另一高等法院主事官辦公室宣誓書。
◦債權人名單。
不同的主事官辦公室略有不同的要求,所以最好是詢問清楚他們需要什麼。除了遺囑,以上所有文件都可以從主事官辦公室取得。
•高等法院主事官將授予那些被授權處理遺產並已經同意接受清盤遺產工作之人員遺囑執行委任狀。遺囑執行委任狀副本需提供給持有屬於死者資產的銀行和保險公司,以此證明他們持有的資產將被傳遞給死者遺產之授權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