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7日 星期三

273. 信託簡介(二) 2013.07.18

信託的種類

在南非有三種信託:


生存信託(living trustinter-vivos trust),是委託人健在時設立的。

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是根據委託人遺囑,在委託人過世時設立的。

商業信託(bewind trust),從事商業活動而受託人享有有限責任保護,及某些稅務優惠。

 為何要設立信託


設立信託的主要目的如下:

一.資產保護:信託財產不構成受益人個人資產的一部分,直到受託人行使權力將資產或收入分配給受益人,因此這些資產對受益人的債權人來說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二.資產轉移規劃:在納稅人過世時個人資產會招致租稅及遺產行政開支,如:

a。資本利得稅(CGT):死亡,視為在死前一天以市值出售所有資產。市值和基本成本(200110月的價值或之後的買價)之差異為資本利得,最多課13.3%稅,然所得稅法規定有若干例外情況。

b。遺產稅:個人免稅額為R350萬,超出數額課20%遺產稅。
c。執行人費用:遺囑執行人有權收取資產總值3​​.5%的費用,若加上增值稅總計3.99%,以及所有資產收入的6%加增值稅,直到遺產清盤完畢。
d。只有剩餘遺產(換句話說債權人後,遺贈,稅務和管理成本已結算)支付繼承人。

三.保護未成年人:通過信託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直到他們長大成熟到足以處理自己的財務事務。您還可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福利不被移轉至政府的監護人基金。

四.連續性:信託可以繼續為子孫後代運作,提高家族資產轉移規劃的連續性。作為一個單獨的工具,信託不因委託人去世而停止,仍照常運行。

五.資產凍結:當一個人去世,遺產被凍結並被遺囑執行人控管。遺產清盤可能花多年時間,在這期間家庭經濟捉襟見肘。

根據以上考量,某些專精信託法律顧問建議,若個人一無所有,而一切資產在信託的保護下豈不是更好?

信託稅務及運作

信託所得稅率為40%資本利得稅(CGT):26.7%根據現行稅法,國稅局允許輸送管道原則,受託人可以將信託所得分配給受益人,而後所得在受益人手中根據較低個人所得稅率計算所得稅。
信託需有一獨立受託人(independent trustee)確保信託根據章程運作,避免濫用,盜用之嫌。

信託需要記賬及每年定時申報所得稅。
夫妻每人每年可捐贈R10萬給信託免贈與稅。超過10萬元的贈款部分,捐贈人需付20%贈與稅。

以信託名義購置資產或持有公司股份,將資產從個人名下轉進信託名下,以達到成立信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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