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272. 信託簡介(一) 2013.07.11

信託英文叫做trust或family trust。信託是一種多元化財產管理制度,是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給管理人,使管理人為一定人之利益或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同時達到財產保護、資產增值或節稅等功能。以下就信託的幾個要件來說明:
一、信託財產的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成立信託的第一要素,乃是委託人要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給受託人。信託的標的或客體,即所謂「財產權」,必須是可依金錢計算價值的權利,舉凡各種物權、債權,像現金、股票、不動產等,以及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無體財產權,乃至於礦業權、漁業權等,都是財產權,均可作為信託的標的物;所謂「移轉」,係指發生財產權的直接變動而言,例如將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給受託人;所謂「為其他處分」,是指在財產權上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而言,例如將其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抵押權等予受託人。
 
二、信託財產的管理或處分:信託的第二要素,乃是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的目的除為使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外,更重要的是在於貫徹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管理、處分的意志,例如委託人將其房地產信託予受託人,約定管理方法僅能出租而不得出售,若受託人將之讓售予第三人,便是違反信託本旨,依南非信託法第二十條規定,受益人得撤銷受託人的處分。

需要信託的三種人

以下三種人應考慮設立信託:
一.高資產人士,淨資產R500萬以上
二.企業老闆。這包含個體戶,自聘者,開事務所的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會計師,理財規劃師,工程師,醫生。
三.物業組合投資人,物業總值將達R500萬以上

信託的運作

 
以下以圖表說明信托的運作:
 
 
 
委託人(Founder)為設立信託的人。
受託人(Trustees)為受委託人委託照信託本旨管理信託的人。
受益人(Beneficiaries)為信託指定獲得信託處分資產或分配收入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信託本旨(Trust deed)是信託章程,說明並規範信託的運作。
信托財產(Trust assets)是委託人移轉給信託或為信託購置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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